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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28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張林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期天資訊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另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國軍北部地區財務組之薪資債權,業經國防部函覆債務人業於113年4月20日退伍,尚難認債務人於國軍北部地區財務組有何薪資債權,可認債權人係為創設管轄法院而向本院聲請,是此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