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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6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秀玉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張秀琴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債 務 人 林進坤  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投保單位、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開戶資料、向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往來券商及其營業所、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住所分別在新北市萬里區、雲林縣斗六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又本件債權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基於送達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