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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69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莊雯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森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竹縣湖口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