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03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藍國萍
債 務 人 史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園郵局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民執火字第2151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史建業對第三人大園郵局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第三人陳報扣得新台幣(下同)4,669元,然據債務人提供之交易明細觀之,每月有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匯入4,800元租金補貼,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01年3月5日營署宅字第1010012677號函釋屬現金補助之福利措施。另依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14年10月23日桃住服字第1140022213號函所載,補貼期間有租賃房屋尚核發該補貼。綜上,本案執行標的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之社會補助,依法即不得作為扣押之標的,故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