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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9號
聲請人即債  李雅菁  
務      人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孫碧珠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5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之保險解約金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屬於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無清算價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遂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