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智惠即賴淑惠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於114年4月18日、4月29日以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不動產進行變價。俟經管理人就附表不動產進行二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堪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亦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財產所有人:賴智惠即賴淑惠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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