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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珮吟即李妙真


代  理  人  劉菁德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聲請人陳報資料、本院114年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等資料,其名下查無具清算價值財產,本院並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9月3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