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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債  務  人  黃萍麟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郭勁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