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如
非訟代理人 黃薪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君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1,000幣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5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0084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應完整載明地號、建號、建物門牌、面積、權利範圍等詳細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