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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蔡承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