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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曜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胡曜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