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明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興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債權對相對人之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