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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林惠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勝峰股份有限公司、鄭一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合法送達之回執(原回執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