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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錡烱龍已催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而未受償之存證信函及回執聯。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