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王顥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逸芸(原名:陳開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期且合法催告相對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