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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洪晸揚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所在地係位於苗栗市,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