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芝華(原名:管翠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徐芝華(原名:管翠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