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興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或催告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未受清償之催告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