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廖祐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椲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卓椲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仍未受償之存證信函及回執聯。
三、提出本件拍賣標的之正確附表(建物備註欄請記載共用建號、面積、持分範圍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