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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范姜文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宏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未清償之存證信函及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