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芷翎(即方永富之繼承人)、方耀慶(即方永富之繼承人)、方耀正(即方永富之繼承人)、袁淑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本件抵押權債權已屆期且對債務人袁淑萍及方永富之全體繼承人催告而仍未清償之存證信函及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