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蓮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廖蓮香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廖蓮香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三、承上述,若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請具狀更正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之聲請狀。
四、提出存證信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