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附表(含面積、陽台、持分範圍共有部分等)。
四、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全部屆期催告債務人未為清償之存證信函及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