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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黃國琳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