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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陳芊筑
陳素珍
陳棋翔
吳沛婕
共同非訟代理
人 陳芊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被代位人文國洋對原債務人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