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密琴(即林上平之繼承人)、林宸玄(即周美利之繼承人)、林峰正(即周美利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及桃園市中壢區前寮段00000-000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請更正附表建物之所有權人持分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