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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瑜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顏瑜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