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葉紅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余遠炫之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余遠炫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