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周自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慧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陳慧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