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少凡、鄭依儒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催告函回執聯影本,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催告函回執聯影本,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