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維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倩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全體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三、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應完整載明地號、土地面積、持分範圍、建號、建物門牌、建第結構、樓層、面積、共用建號、持分權利範圍等詳細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