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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孫慧雯  
相  對  人  郭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二關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增列第二筆「新台幣捌拾肆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