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昱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佳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
三、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