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惠菁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提出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應完整載明地號、建號、土地及建物面積、持分範圍、建物門牌、共用建號、附屬建物等詳細資料)、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