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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賓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財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麗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車輛維修照片。
二、提出維修費用經合法催告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相對人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號3樓之2,非2樓之2)。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