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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相  對  人  莊金鵬(原名:莊鈞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07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3年10月2日
13,000元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15日
CH0000000

002
113年10月2日
13,000元
113年12月15日
113年12月15日
CH0000000

003
113年10月2日
13,000元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30日
CH0000000

004
113年10月2日
13,000元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CH0000000

005
113年10月2日
13,000元
114年1月30日
114年1月30日
CH0000000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