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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浩年、黃淑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經核本件所附之本票為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