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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6號
抗 告 人 信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天來
抗 告 人 常暖暖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