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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6號
抗  告  人  信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天來





抗  告  人   常暖暖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
  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24日送達、民國114年7月2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