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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欣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320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750元,聲請人已繳500元,請再補繳25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