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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94號
聲 請 人 梁祐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梁祐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