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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26號
抗 告 人 銘賢國際有限公司
日南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世昌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抗告狀(需附抗告狀繕本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