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