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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沛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