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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03號
聲 請 人 新記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治
非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群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昀旂、黃秋明、李心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