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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40號
聲  請  人  雙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簽發之本票1件,內載金額新臺幣56,094元,到期日114年8月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本票未屆到期日,聲請人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