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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14號
聲 請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芷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