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登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毅科技有限公司、黃益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