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39號
聲 請 人 張庭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顏冠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相對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冠忠業已死亡,公司未改選董事長,且無副董事長,請列全體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顏旭淵、崔致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