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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7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尊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黃明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附表「票面金額」有誤,請更正,並提出正確之附表3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